着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着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着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着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着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着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着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着作权人对于着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