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专利申请:专利异议同商标异议一样,是专利申请被公告后,允许社会上任何人在法律期限内对该专利申请案提出异议的一种审查制度。通过这种异议审查,专利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对专利申请的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减少专利授权后的纠纷。
除了以下3种人以外,任何人都有资格提出异议:
1、与专利申请人订有互不侵权协议的人;
2、共同申请人;
3、当异议案涉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问题时,其中的非实际权利人。
在中国没有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提出异议应委托有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异议人对公告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应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并缴纳异议费。在专利局进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有权进行陈述,也有权随时撤回其异议请求。
专利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有权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异议人对专利局授权决定不服不得立即请求复审,只能在专利权取得以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与此同时,中国《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对该申请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理由主要限于以下几点:
1、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
2、申请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申请案的修改或分案超过了原申请的范围;
5、申请专利的主题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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